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招生”政策,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学校全称: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瑞酒店管理学院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学校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民办)
修业年限:四年
办学地点: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工业区田园路11号
第三条 各专业在修业年限内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瑞酒店管理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开设五个本科专业:酒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健康服务与管理。开设酒店管理专业(国际课程班),设置雅思课程为必修课,核心课程双语授课,为学生提供留学指导,学生可自主选择海外留学项目。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党委纪委和学院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人才需求规划为参考,动态调整招生计划。学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完成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协作、调控计划任务,部分招生计划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审定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要求,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使用,用于调节招生省份报考我校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面向全国高考统考学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录取。
1.我校根据招生省份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录取时以投档考生的高考总分(含政策加分)为依据,无单科成绩要求。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招生省份高招主管部门对于单科成绩排序规定执行。
2.我校录取时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和专业级差。
3.我校对于国家和招生省份规定的加、降分投档政策均认可。
4.我校按各省市高招办规定的本科录取批次录取,文理兼收,高考改革省份无选考科目限制,按照高考改革省份录取办法的有关政策执行,我校不做另行要求。
5.应、往届学生录取原则一视同仁,无性别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外语语种:常设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中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语种增设日语。
2.体检要求:考生除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上规定的不能录取的情况外,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要求和行业从业要求等特点,对有色盲、肢体残疾、听力障碍、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面部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疾病或缺憾者,不予录取。
3.报考考生需认同我校根据酒店行业所特别要求的教育理念和严格的行为规范要求,进入教学区需着商务正装。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学费:酒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均为4.98万元/学年;酒店管理专业(国际课程班)为5.98万元/学年。
住宿费:2800元/学年(五人间)。
第十四条 我校建立了“奖、助、贷、勤、补、征兵”等多种方式于一体的资助育人体系,全方位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成长成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1.录取最终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未按期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的学生,将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2.学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机制,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考生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联系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89283362
官方网址:www.bhi.edu.cn
官方微信公众号:中瑞酒店管理学院
监督邮箱:office@bhi.edu.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复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或招生省份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瑞酒店管理学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