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教育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二、学校代码:13921
三、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专科学校
四、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五、学校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栖霞路135号(益阳校区),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腾辉路76号(长沙基地)
六、办学历史:学校创建于1975年,1999年开设三年制高职专业,2005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是省属公办、湖南省教育厅直属、湖南省唯一的艺术设计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七、办学特色:“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国家优秀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国家优质高等专科学校、教育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湖南省卓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一流特色专业群建设单位、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优秀示范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分管副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招生工作顶层设计、统筹规划与工作协调,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工作处。
第五条 招生工作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教育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学生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根据学校发展规模,组织二级学院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招生计划,负责招生录取工作和招生工作改革,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实施与工作推进等。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工作小组,纪检监察处全面参与招生工作,负责招生阳光工程以及学校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全过程监督招生工作各个环节,受理相关信访投诉举报,保证招生考试、录取等各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章 招生范围与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和专业群发展等条件设置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2022年面向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6个省份招生,分省分专业分科类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招生录取办法,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投档比例在各省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执行,投档分(综合分)的折算方法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学校根据考生报考专业按投档分(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招生计划数内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非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一志愿专业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若考生填报的全部志愿专业招生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我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
第十一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理,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学 费:7500元/年/人
教材费:800元/年(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住宿费:600、1000、1200元/年/人(根据实际住宿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以上按照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如有调整将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资助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持有关证明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减免、缓交等手续。学校设立奖学金和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贫困学生给予减免扶助。
第十五条 联系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37-4111648 、4110831(传真)
纪检监察:0737-4111793
学校网址:http://www.hnmeida.com.cn
招生网址:http://zsjy.hnmeida.com.cn
招生邮箱:hnmeida_zsc@qq.com。
第十六条 我校将在招生网上及时公布录取信息,录取通知书根据考生电子档案提供的地址或考生在学校录取确认系统中填报的地址通过邮政快递公司寄出,考生可在招生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查询通知书邮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2年专科招生。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